工地工伤责任归属问题
杭州富阳律师
2025-0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所在地方病害严重,有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病害的,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特殊预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地进行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引诱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行为人因制作、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所在地方病害严重,有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病害的,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地进行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引诱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冒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行为人因制作、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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